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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补偿规定

一 门诊慢性病范围 :

     门诊慢性病是指经相当一段时间住院治疗、不能使病情完全恢复,只是症状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的改善,需规范连续门诊治疗的疾病。纳入补偿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包括以下十种:脑血管病后遗症、尿毒症、恶性肿瘤、慢性肝炎、肝硬化、白血病、精神分裂症、风湿病、肺心病、结核病。

门诊慢性病申报和鉴定时间     

     按照“随时申报、集中审批”的原则,患慢性病的参合农民携带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和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到乡镇农合办申请并填写《阳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申请表》,每季度终了乡镇农合办负责将慢性病患者申请材料集中报县农合办,县农合办负责召集和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申请人需接受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的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008年已经申请并批复的慢性病人,继续使用原申请资料,2008年参加补偿的只需提供慢性病人照片一张,《特殊病种记录证》工本费5元;2008年未发生费用和补偿的,继续使用原《特殊病种记录证》,只需更正《特殊病种记录证》的有效期(2009.1-2009.12)即可。

    经鉴定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由乡镇农合办收取申报人两张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县农合办统一发放《阳信县参合人员慢性病门诊记录证》(以下简称《门诊记录证》),一人一证。慢性病患者按《门诊记录证》要求到定点医院就诊。

三    2009年慢性病人的《特殊病种记录证》由乡镇农合办负责保管,需要到外地医院购药治疗的,购完后由病人负责送回,送回时一定要认真查对发票是否粘贴整齐,到市级医院购药检查的是否有县农合办的批复证明,否则不予补偿(2009年增加到市级医院治疗、购药,但是必须经县农合办审批,并把此信息告知慢性病人或其家属)。

 
     慢性病的记录证填写项目要齐全,发票粘贴要整齐,否则不予补偿。同时按照就诊时间粘贴。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费用按照45%比例予以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40%比例予以补偿,特殊情况需要到市级以上门诊购药和治疗的必须经新农合办批准,按照35%比例进行补偿;补偿的费用从住院统筹基金中列支。年度内累计补偿总额为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医药费由患者自付;同时患几种慢性疾病的,补偿总额最高也为3000元。

四    慢性病每年年终补偿一次,办理补偿时,需携带《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门诊记录证》、费用发票等资料到乡镇农合办办理补偿。乡镇农合办负责对其费用进行审核和补偿,县农合办进行复核。

五    《门诊记录证》只限患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取消补偿资格,并收回《门诊补偿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