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纳入补偿费用的70%比例予以补偿;
2、在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50%比例予以补偿;
3、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40%比例予以补偿;
4、在市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35%予以补偿;
5、在外地打工的农民、上学的学生或探亲等原因因病在外地公立医院住院的,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住院病人,按照本地同级定点医院的标准予以补偿;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因病情需要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起伏线以上部分的25%比例予以补偿。
(三)实行定额补偿的疾病。
住院分娩和白内障手术实行定额补偿,平产补偿400元,剖腹产补偿1300元,白内障置换晶体每眼补偿7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产妇平产补偿220元,剖腹产补偿700元,白内障置换晶体每眼补偿400元;如合并有其他病一并治疗的,可以按照疾病予以补偿。住院费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50000元。
(四)对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实施保底补偿。
对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实施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为补偿范围内住院费用的20%,实际得到的补偿额不得高于封顶线。保底适用范围为:09年1月1号以后住院发生的费用。以前年度的未补偿费用,继续执行当时年度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