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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偿规定

(一)住院医药费(以下简称住院费)补偿设立起付线。

      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累计补偿,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此病人到县农合办核实认证签字方可。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一次住院起付线为50元;在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一次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一次住院起付线为600元;在市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一次住院起付线为8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

(二)住院补偿标准按照医院分级标准进行补偿,比例如下:

   1、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纳入补偿费用的70%比例予以补偿;
   2、在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50%比例予以补偿;
   3、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40%比例予以补偿;
   4、在市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35%予以补偿;
   5、在外地打工的农民、上学的学生或探亲等原因因病在外地公立医院住院的,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住院病人,按照本地同级定点医院的标准予以补偿;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因病情需要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起伏线以上部分的25%比例予以补偿。
 
(三)实行定额补偿的疾病。
 
       住院分娩和白内障手术实行定额补偿,平产补偿400元,剖腹产补偿1300元,白内障置换晶体每眼补偿7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产妇平产补偿220元,剖腹产补偿700元,白内障置换晶体每眼补偿400元;如合并有其他病一并治疗的,可以按照疾病予以补偿。住院费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50000元。
 
(四)对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实施保底补偿。
 
     对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实施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为补偿范围内住院费用的20%,实际得到的补偿额不得高于封顶线。保底适用范围为:09年1月1号以后住院发生的费用。以前年度的未补偿费用,继续执行当时年度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