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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报销范围的情况

(一) 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者;
(二) 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超过办理转诊期限的;
(三) 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刑事案件引起的医疗费用等费用;
(四) 住院病人经医院会诊需要出院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五)预防注射生物制剂、输血费用和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制止费用;
(六)各类美容、健美、按摩项目及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口吃隆鼻、隆乳、假肢(趾)、镶牙、补牙、矫治、假眼、配镜以及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费用;听诊器、血压器、磁疗用品等
(七) 按《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7版)公布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按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检查和其他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部分;大型贵重的检查项目;
(八) 植入体内的材料费用按照40%的比例纳入补偿范围,其他60%费用为目录外费用,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钢板、钢锭及单独收费的医用贵重材料费用;
(九)各种不孕(育)、性病、性功能障碍等诊疗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煎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取暖费、出诊费、挂号费、病历工本费、转诊费(包括急救车费)、特护费、院外会诊费、陪人费、护工费、包房费、空调费、高标准房间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