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简介 | 工作动态 | 政策文件 | 报销指南 | 补偿公示 | 定点医疗机构 |
  当前位置: 首页>>报销指南

2009年参合病人补偿暂行规定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参合病人的住院补偿资料统一规范如下,请各补偿窗口和农合办遵照执行。
一、转诊及所需住院补偿资料
(一)本县的乡镇定点医院,不需转诊直接补偿。病人所需资料如下并按照以下顺序装订。
1、普通病人:住院补偿单、出院结算单粘贴在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资金筹集记录和家庭成员明细一页),病历(包括首页、首程记录)。
2、剖腹产和平产病人:住院补偿单、出院结算单粘贴在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资金筹集记录和家庭成员明细一页),病历首页(如剖腹产病人在首页不能显示剖腹产的必须有手术记录单)。合并手术的病人并按照普通病人补偿的按照普通病人的资料要求。
(二)本县的县级定点医院,不需转诊,外伤(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工伤)病人,在定点医院开具认证单后,到县农合办核实,方可补偿。病人所需资料如下并按照以下顺序装订。
1、普通病人:住院补偿单、出院结算单粘贴在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资金筹集记录和家庭成员明细一页),病历(包括首页、首程记录)、费用汇总清单。
2、剖腹产和平产病人:住院补偿单、出院结算单粘贴在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资金筹集记录和家庭成员明细一页),病历首页(如剖腹产病人在首页不能显示剖腹产的必须要手术记录单)。合并手术的病人并按照普通病人补偿的按照普通病人的资料要求。
(三)市卫生局公布的定点医院(只包括市结核肿瘤医院、中心医院、滨医附院、人民医院)。一般病人不需转诊,直接在医院补偿;外伤病人、需要大型贵重材料病人(材料费在2000元以上的)、放疗病人必须带病历、费用汇总清单到县农合办办理有关手续,到乡镇农合办补偿。在市级补偿窗口补偿的需向向农合办提供以下补偿资料。
1、普通病人(不包括外伤病人):住院补偿单、出院结算单粘贴在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资金筹集记录和家庭成员明细一页),出院记录(必须有医疗机构章),费用汇总清单。
2、剖腹产和平产病人:住院补偿单、出院结算单粘贴在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资金筹集记录和家庭成员明细一页),出院记录(必须有医疗机构章)。合并手术的病人并按照普通病人补偿的按照普通病人的资料要求。
(四)省卫生厅公布的定点医院普通病人需提供出院结算单,出院记录(必须有医疗机构章),费用汇总清单;外伤病人必须提供完整病历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县农合办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乡镇农合办补偿。
(五)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病人必须提供完整住院病历、出院结算单、费用汇总清单及相关资料到县农合办办理转诊手续,到乡镇农合办补偿。乡镇农合办补偿需按照顺序装订。
1、普通病人:住院补偿单、出院结算单粘贴在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资金筹集记录和家庭成员明细一页),病历(包括首页、首程记录)、费用汇总清单。
2、剖腹产和平产病人:住院补偿单、出院结算单粘贴在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医疗证复印件(资金筹集记录和家庭成员明细一页),病历首页(如剖腹产病人在首页不能显示剖腹产的必须要手术记录单)。合并手术的病人并按照普通病人补偿的按照普通病人的资料要求。
二、部分补偿方案
(一)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标准:在本县的乡镇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室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按40%的比例补偿,治疗检查及其他费用按照30%的比例补偿,以户为单位人均60元封顶。
(二) 住院医药费(以下简称住院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累计补偿,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此病人到县农合办核实认证签字方可。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一次住院起付线为50元;在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一次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一次住院起付线为600元;在市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一次住院起付线为8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
(三)住院补偿标准按照医院分级标准进行补偿,比例如下:
1、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纳入补偿费用的70%比例予以补偿;
2、在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50%比例予以补偿;
3、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40%比例予以补偿;
4、在市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起付线以上按照纳入补偿范围费用的35%予以补偿;
5、在外地打工的农民、上学的学生或探亲等原因因病在外地公立医院住院的,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住院病人,按照本地同级定点医院的标准予以补偿;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因病情需要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起伏线以上部分的25%比例予以补偿。
(四)住院分娩和白内障手术实行定额补偿,平产补偿400元,剖腹产补偿1300元,白内障置换晶体每眼补偿7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产妇平产补偿220元,剖腹产补偿700元,白内障置换晶体每眼补偿400元;如合并有其他病一并治疗的,可以按照疾病予以补偿。住院费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50000元。
(五) 对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实施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为补偿范围内住院费用的20%,实际得到的补偿额不得高于封顶线。
(六)慢性病补偿,从即日起可启动办理慢性病
1、2008年已经申请并批复的慢性病人,继续使用原申请资料,2008年参加补偿的只需提供慢性病人照片一张,《特殊病种记录证》工本费5元;2008年未发生费用和补偿的,继续使用原《特殊病种记录证》,只需更正《特殊病种记录证》的有效期(2009.1-2009.12)即可。
2、从即日起慢性病人可以享受补偿,对2008年办理并批复的慢性病人,可以电话通知到乡镇农合办办理有关手续。2009年慢性病人的《特殊病种记录证》由乡镇农合办负责保管,需要到外地医院购药治疗的,购完后由病人负责送回,送回时一定要认真查对发票是否粘贴整齐,到市级医院购药检查的是否有县农合办的批复证明,否则不予补偿(2009年增加到市级医院治疗、购药,但是必须经县农合办审批,并把此信息告知慢性病人或其家属)。
3、慢性病的记录证填写项目要齐全,发票粘贴要整齐,否则不予补偿。同时按照就诊时间粘贴。
4、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费用按照45%比例予以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40%比例予以补偿,特殊情况需要到市级以上门诊购药和治疗的必须经新农合办批准,按照35%比例进行补偿;补偿的费用从住院统筹基金中列支。年度内累计补偿总额为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医药费由患者自付;同时患几种慢性疾病的,补偿总额最高也为3000元。
三、不属于补偿范围的
(一) 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者;
(二) 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超过办理转诊期限的;
(三) 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刑事案件引起的医疗费用等费用;
(四) 住院病人经医院会诊需要出院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五)预防注射生物制剂、输血费用和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制止费用;
(六)各类美容、健美、按摩项目及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口吃隆鼻、隆乳、假肢(趾)、镶牙、补牙、矫治、假眼、配镜以及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费用;听诊器、血压器、磁疗用品等
(七) 按《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7版)公布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按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检查和其他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部分;大型贵重的检查项目;
(八) 植入体内的材料费用按照40%的比例纳入补偿范围,其他60%费用为目录外费用,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钢板、钢锭及单独收费的医用贵重材料费用;
(九)各种不孕(育)、性病、性功能障碍等诊疗发生的有关费用;
(十)煎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取暖费、出诊费、挂号费、病历工本费、转诊费(包括急救车费)、特护费、院外会诊费、陪人费、护工费、包房费、空调费、高标准房间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用。
四、其他有关要求
1、外地住院的病人,药品费、检查费、床位费等按照明细输入,治疗、材料费用县农合办不标注的,按照明细输入,标注4:6分开的,40%输入目录内材料费、治疗费,60%输入目录外材料费、治疗费,化验费直接输入化验费即可。
2、参加商业保险的病人如果提供复印件,除按照县级医院提供的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提供商业保险的理赔单(理赔单必须有保险公司公章),新农合补偿的金额最多不超过住院结算单金额与理赔单赔偿的金额的差额,高于差额的要把治疗费和检查费用输入目录外,补偿金额基本等于差额。
3、住院补偿时必须核对身份,特别是本单位住院的病人,如果病历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病人核实无误的,必须由医院加盖公章。
 
 
阳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〇〇九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