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阳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乙方:
为保证我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适宜的医疗服务,按照阳信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阳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和《阳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的规定,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确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兹签定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阳信县人民政府颁布的《阳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阳信县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及阳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服务,简化参合农民就医手续,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乙方应积极宣传合作医疗政策,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和内部管理,制定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有一名院级领导主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门机构和补偿窗口,配备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接受并配合甲方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与甲方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合农民信息及相关资料;乙方应使用由甲方统一定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HIS数据接口,保证数据能够顺利导入使用;乙方增加药品编码或增加诊疗目录(含合并项目)时应报县农合办审核批复后执行,乙方不得任意更改,保证相关数据传输及时规范。
第四条 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专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公布主要医疗收费项目和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等,提供医药费用结算清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病历复印件,保证参合农民的消费知情权。每月定期对在本院门诊、住院参合农民的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 乙方按要求配备微机系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完成数据的上传和下载工作,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不按规定执行的,出现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章 就 诊
第六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
第七条 乙方在参合农民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1、乙方在参合农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参合患者、户口本(身份证)与所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是否相符,并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审查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凭无效证件在医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2、乙方在审核参合农民合作医疗证与身份不符,医疗证涂改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时,乙方应拒绝补偿并扣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同时及时通知甲方。对参合农民使用统筹基金已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乙方不得继续给予补偿,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超出部门的医药费用。
3、乙方补偿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参合农民补偿时,对甲方要求提供的补偿资料完整规范的按时上报,同时将参合农民应享受的补偿金额按规定方法详细填入医疗证。
第八条 乙方应为参合农民建立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保存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收住院病人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入院,或办理假住院、挂床住院的,其住院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甲方按照乙方住院病人不定期检查,发现以门诊病人充当住院病人的,追究乙方责任。
第十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对参合农民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第十一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参合农民出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合农民拒绝出院的,乙方应在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向参合农民提供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自费药品、大型检查项目(规定不在报销范围的)等需由参合农民承担费用时,必须事先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合农民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参合患者出院带药量的规定,口服药5日量,最多不超过七日量,如因病情需要,确需增加出院带药量,须由乙方报甲方批准,否则出院带药超过标准不予补偿。
第三章 药品、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参合农民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 在本协议签定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县农合办核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山东省卫生厅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报甲方审查,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完成审查过程,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甲方应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确保药品购销监管到位;乙方应严格执行用药的规定,实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乙方严格遵循用药规定,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择,杜绝大处方、人情方、滥用抗菌素现象;乙方严格按照《山东省基本药品目录》的要求实用药品,根据病人需要须用目录外的药品的,必须征得参合农民的同意并在处方上签字,乡镇定点医院目录内药品占总药品金额95%以上,县级定点医院达90%以上,市级以上定点医院达到80%以上。每超过1%,扣补偿总金额的1%。
第十八条 乙方为参合农民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医药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按有关规定处理,且甲方单方可中止协议。
第十九条 乙方对检查费用项目的收取按照《山东省基本诊疗项目》的标准进行明细收费,原则上市级及以上医院治疗费不超过100元,县级医院不超过60元,乡镇医院不超过30元。
第四章 费用支付
第二十条 在参合农民出院时,乙方先行垫付应由甲方支付的补偿金,对乙方申请结算的补偿金情况,甲方审核时如需要查看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严格按照补偿范围内的疾病给参合农民办理入院手续,参合农民因外伤、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疾病,不得按参合病人办理住院手续,其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合农民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经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甲方按合作医疗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扣除违规当次全部费用并严肃处理。对于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合农民就医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乙方按规定时间向甲方据实申报结算,甲方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后,要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间向乙方拨付基金。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乙方因违反下列规定,除扣除违规金额外,并处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一)查出或经举报查实由于乙方原因虚报、套取、骗取合作医疗基金,一年内累计查出3次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为参合农民开据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虚报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
(三)将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范围支付的。
(四)将非参合对象的医药费用或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
(五)乙方因核对病人身份有误而给参合农民补偿费用,甲方除收回乙方补给的病人费用外,予以补偿金额3倍的罚款。
(六)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治疗的或故意延长住院时间,出现病人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做假病历的;
(七)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擅自使用自费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
(八)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协议要求的,一律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九)补偿资料不完善,医疗证漏登。
(十)利用其它手段非法获取统筹基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医院资格,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有执业资格证,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5天通知对方;本协议执行期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有调整时,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协商修改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